呼和浩特市将开展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专项治理行动
原标题:呼和浩特市将开展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专项治理行动
呼和浩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呼和浩特市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底,将在全市开展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专项治理行动。
此次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专项治理的重点是所有单位场所及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所有单位场所及居民住宅楼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所有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同时,《通告》规定,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落实维护管理职责:划设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改变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通告》还规定,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建筑消防安全的巡查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应当组织发动居民群众开展自查自清,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对照开展 “十个清理”,即:在楼梯间前室、电梯间前室堆放任何杂物的;在楼梯间、电梯间堆放任何杂物的;在楼道内堆放任何杂物的;在楼内任何位置停放电动车、违规为电动车充电的;锁闭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的、常闭式防火门损坏且功能丧失的;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闭的;高层建筑避难层被占用的;楼梯间内设置影响疏散的其他设施或功能用房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损坏无法使用的;电梯轿厢及电梯间醒目位置未张贴“发生火灾请勿乘坐电梯”标识的。
《通告》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改变用途,妨碍消防车通行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或消防车通行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按照《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对于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占用改变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可向消防救援机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交警(122)或城管执法部门(城管热线12319)举报。对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