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5号公告
原标题:阿拉善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5号公告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我盟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有关市场监管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买强卖、知假售假、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经营相关制品的;随意丢弃处置病死动物尸体的。
三、按疫情防控要求临时关闭的各类场馆及影剧院、网吧、KTV、舞厅等未经批准擅自开门营业的。
四、随意在网站、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顺风车、车找人信息,非法营运车辆载客造成疫情扩散的。
五、不听劝阻强行冲闯隔离警戒带、警戒区的;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的。
六、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信访工作规定非法上访的。
七、拒不配合、执行社区防控措施的(如不按要求进行出入登记、体温测量、居家隔离、提供信息等);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甚至离开本地区的。
八、已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医学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区域或逃离的。
九、侮辱、恐吓、威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十、故意损毁、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和设备的。
十一、谎报疫情、警情、险情的;编造、散布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和谣言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
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要严格加强行业自律、行为自律,遵守疫情防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执法部门和执法工作人员要公正执法,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特此公告。
阿拉善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