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14条措施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

魅力霍林河 2020-02-25 09:44:00

原标题:内蒙古出台14条措施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

按照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市场主导、政府促进、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内蒙古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在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切实保障用人主体自主权、健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引导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等14个方面制定了措施,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积极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在实现人才流动中的主渠道作用和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对人才流动的不合理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视,统一人力资源市场运行规则。

二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依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统一、动态的人力资源市场监测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资源储备和需求情况分析,强化对人才资源供给状况和流动趋势的研判。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全面提高高技能人才政治、经济、社会待遇,指导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

三是切实保障用人主体自主权,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的各种规定。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高校、科研院所可按规定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一定数量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四是健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支持引导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跨区域、跨体制合理流动。党政人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业绩成果要求的,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

五是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通道,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领域职称申报渠道,可通过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打破初、中、高逐级申报做法,符合相应职称业绩成果条件的,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六是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人才驿站,在不改变区外人才人事关系前提下,推行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特聘专家制度,通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帮助用人单位开展项目研发和技术攻关。

七是深化区域人才交流开发合作,组织开展“草原英才”高层次人才交流活动,扩大京蒙人才交流合作机制,加强派出单位和地区间人才交流合作,健全人才对口培养培训机制,推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内蒙古分中心有效运行,加大呼包鄂乌承接北京人才资源力度,共建京蒙人才社区。

八是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回我区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呼包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合作,鼓励各类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参加国际性人才交流活动,选派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出国(境)培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是引导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招聘门槛,对新招聘为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县以下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等。

十是强化人才流动的制度保障,建立健全促进人才流动制度体系,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人才无序流动。强化人才流动工作制度与教育、科技、文化等制度的衔接,加大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保护力度。对引进人才原所在地区获得的专家称号、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予以相应承认。

十一是维护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秩序,落实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管理办法,依法规范重点领域人才流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领域人才激励和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实施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对其相应支持。

十二是推进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便利化,推进政府人才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人才流动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完善并落实人才在不同地区、所有制和行业流转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扩大医疗保险跨区域异地结算实施范围。加强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互联网+人才服务”深度融合。

十三是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深入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重点实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计划和“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

十四是全力抓好组织实施,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推进人才流动配置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