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魅力霍林河 2020-04-08 09:08:00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

为指导各地做好地方病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和《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进一步做好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救治工作,根据国家《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目标管理”防治工作策略,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通过对有治疗意愿且符合治疗条件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实施救治,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助力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将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纳入慢性病管理,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应治尽治,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三、工作原则

(一)以旗县为主,统一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患者治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旗县卫生健康委是辖区患者治疗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分级诊疗,定点救治。按照分级诊疗原则,自治区、盟市以及各病区旗县设立三级患者救治协议定点医院。

(三)加强患者的社区管理。将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建立健康档案,进行个案管理,落实随访和签约服务管理措施。

(四)知情同意,药物为主,手术为辅。要严格执行知情同意原则,大骨节病和氟骨症主要采用缓解症状、改善关节功能的药物进行治疗。对经过筛查且符合手术指征的患者,根据个人意愿开展手术治疗。克山病主要采取药物治疗方法,改善患者心脏功能。

四、工作内容

(一)设立定点医院。自治区确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自治区级协议定点医院。各盟市、旗县要按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管理规范的原则,遴选1-2所专项救治协议定点医院。各级协议定点医院要成立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专项救治专家组和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组织宣传动员。各病区要广泛宣传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专项救治救助工作的相关政策,引导群众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配合专项救治救助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动员每一位患者到定点医院接受检查并进一步明确诊断。通过深入宣传,努力提高病区群众的知晓率。各病区要注重宣传专项治疗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开展救治工作。旗县级协议定点医院对就诊患者作出明确诊断后,要严格执行知情同意原则,签订知情同意书,按照有关临床路径,制定诊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强化医疗质量安全,规范临床诊疗行为,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参与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疾病防治知识培训,掌握疾病诊断、鉴别诊断和各种治疗方法的适应症、禁忌症、病情评价方法与药物不良反应及处置原则。

(四)完善转诊制度。对于确需转诊的患者,必须经旗县级专家组评估后,进行转诊,跟踪管理。转诊时应当明确书面告知上级协议定点医院该患者为大骨节病、氟骨症或克山病专项救治患者。要对出院患者细化医嘱,制订科学的跟踪治疗方案,交由患者本人和属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管理台账。

(五)做好随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建档立卡。定期进行随访评估,了解病情及治疗情况,督促落实治疗措施,开展健康教育,进行健康指导等。在有条件的病区,可以每年对患者进行健康体检。将建档立卡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逐步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贫困户患者优先。

(六)加强资料管理。协议定点医院必须妥善保存住院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包括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资料实行专人保管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旗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完成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并每年将病例治疗情况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

五、经费来源

(一)门诊治疗。将大骨节病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管理,对患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1000元,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按75%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600元,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按60%支付。不属于大骨节病治疗管理范围的检查和用药,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己负担。

(二)住院治疗。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报销。对于手术治疗的大骨节病和氟骨症患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骨节病患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执行,具体方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商自治区红十字会另行下发。

(三)财政补助。根据《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由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对患者治疗给予适当补助。各盟市、病区旗县于每年10月前统计上报下一年度实际所需救治的人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各盟市和病区旗县上报治疗需求及当年的资金预算,确定年度救治患者数量并核拨治疗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根据自治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实施方案,各盟市卫生健康、财政、医保部门负责本地区患者治疗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成立患者治疗管理和技术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拟订病人治疗方案细则;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与确定;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培训业务技术骨干等。

(三)旗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治疗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中包括组织构架,明确职责,建立办事程序和规则,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患者做到应治尽治。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和协议定点医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大骨节病、氟中毒和克山病治疗管理的政策,使群众和患者了解政策和办事程序。

(五)各协议定点医院要根据当地患者人数、用药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采购治疗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治疗药品供应保障和合理使用。

(六)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七)加强治疗管理工作的评估。要建立明查暗访、进村入户与救治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深入定点医院抽查等核查机制,手术救治对象盟市级抽查比例不少于20%,自治区级抽查比例不少于10%。核查情况须登记在案。发现服务不完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严肃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撤销协议定点医院资格。

(八)盟市、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治疗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每年12月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