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原标题:《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2021年7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在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取得前所未有的好成绩,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11个旗县市区有10个被评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但同时也存在总量不足、发展不均衡、养护资金得不到保障、管理机构不完善、相关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因此推动园林立法工作十分必要。
《条例》的制定历时1年4个月。根据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20年4月正式启动《条例》立法工作。乌兰察布市园林服务中心牵头《条例》起草工作,经过反复修改,邀请国内有关专家把关,并征求各旗县和相关单位意见,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4月26日,乌兰察布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设五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十条。《条例》紧紧围绕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科学划定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了严格的绿地率要求和养护管理责任,依法设置了禁止行为以及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措施。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