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系统容错纠错机制

魅力霍林河 2021-09-30 11:40:00

原标题: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系统容错纠错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全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一是划清履职尽责的范围边界。执法机构应建立完善执法事项目录、权责事项清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正面清单管理,细化监管职能、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应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日常检查、行政处罚等行为,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二是明确容错纠错和不予容错的情形条件。结合实际,在“三个区分”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容错情形、范围,限定了容错的前提条件,划清可容的“边线”和坚决不容的“红线”。

三是加强容错的结果运用。对给予容错的干部一如既往信任支持,公道公正评价使用,树立鲜明导向。同时,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对受到诬告或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四是实施纠偏纠错防微杜渐。对可予容错的执法机构和个人,要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同时,针对频繁出现的同类问题或者同一监管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该《办法》的出台,为全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了履职尽责的制度保障,激励了干部担当作为,激发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干事创业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