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街边美味吃得更放心
原标题:让街边美味吃得更放心
原标题:让街边美味吃得更放心
(图片源于网络)
街边小作坊小摊点的美味烧烤、点心、麻辣烫,很多人都吃过,但是,人们对其食品原料来源、食品加工环节的卫生状况也一直有着担忧。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明确监管职责、堵塞监管漏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安全隐患多和监管难度大的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条例》的颁布施行,落实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授权立法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处长李成林说,这是我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大举措,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保障民生、规范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第一部食品安全方面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力图通过规范管理,消除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无序状况,引导和扶持其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我区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万家左右,各类食品摊贩10万余家。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方便群众生活、消化地方农副产品、解决城乡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庞大。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质监局、工商局摸底调查统计,全区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万家左右,各类食品摊贩10万余家。
“所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设摊销售、现场制售食品以及提供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李成林介绍,目前食品小作坊生产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现场制售为主的食品小作坊,如糕点屋、馒头店、乳肉加工铺。一种是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食品小作坊,如豆腐坊、粉条加工点、食用油加工铺。食品摊贩也有两种,一种即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摊贩,如学生小饭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小餐饮,一种是不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摊贩,如水果摊、散装食品销售等。
李成林说,近年来,随着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食品市场供应的不断丰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方便群众生活、消化地方农副产品、解决城乡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传承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遍及城乡,其特点是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业态复杂,监管难度较大。201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遍及城乡,具有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业态复杂的特点。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致使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劣质食品等现象时有发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王月明坦言,过去在实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缺乏立法保障,分布广泛、监管难度大,基层监管人员缺乏、监管经费不足,部门职责不清、监管存在空白等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全过程的严格的法规制度,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很有必要。”李成林说。
据介绍,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2011年自治区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起草小组经过两年多的广泛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基层工作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协调会、评估会和论证会,数易其稿。特别是按照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充实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奠定了基础。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分别实施登记和备案制度,并对其设立条件等做出了相应规定。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并建立信用档案制度、抽样检验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生产经营条件所限,无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放任自流。”李成林说,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授权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考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轻群众负担,《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分别实施登记和备案制度。
《条例》除要求对食品小作坊实施行政登记制度和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之外,还对食品小作坊的设立条件、登记主体、登记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相应要求,规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使用非食品原料、腐败变质等原料和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应当承担的责任。
为切实有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条例》做出了基本监管制度规定,即信用档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抽样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以及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行业和社会的责任。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苏木乡镇或者区域设立食品安全派出机构
李成林介绍,《条例》确定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
一是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责任。《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在苏木乡镇或者区域设立食品安全派出机构。
农牧业、卫生、质量监督、工商、公安、教育、城市管理、民族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明确了行业的责任。《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地方食品标准和食品行业规范,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是明确了社会的责任。《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等,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记者 张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