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魅力霍林河 2015-08-02 18:22:00

原标题:内蒙古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本网讯(记者 范悦怡)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实施要求。

《通知》在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内蒙古实际,对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完善医疗救助方案,明确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二是合理资助参保参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A、B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三是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明确盟市、旗县(市、区)两级配套比例,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兜底。自治区将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挂钩。四是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要求各地依托各级慈善总(协)会和慈善组织多渠道筹资,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资金)。五是创新救助方式,要求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明确保障范围、赔付比例、年度最高赔付限额,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六是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有效衔接,要求各地搭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网站),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对象的受理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及时上传平台供社会组织查询和筛选。各地民政部门也可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民政栏目中增设慈善总(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相关援助政策内容的链接。

《通知》强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出台贯彻落实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织密筑牢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安全网,确保因病陷入困境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