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魅力霍林河 2016-07-20 20:24:00

原标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核心提示: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构建夯实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现状:

我区留守儿童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关爱保护任务繁重

留守儿童是伴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我区留守儿童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任务繁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关爱保护留守儿童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2009年自治区成立了农村牧区留守流动儿童专题工作组,为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通过建立关爱留守流动儿童家园、结对帮扶、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各级民政部门也将留守儿童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各地也非常重视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出台措施,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固阳县实施 “1+1”留守儿童爱心救助工程,教师与留守儿童“一对一”、“一对多”管护结对。乌拉特后旗开展“周末妈妈”、“周末爸爸”留守儿童关爱活动。

目标:

2020年要基本实现旗县(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

此次《意见》强调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求各地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到2020年,旗县(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据自治区民政厅相关处室工作人员介绍,我区已经对全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目前正在汇总阶段,下一步将为留守儿童建立一人一档的动态信息管理台账,为实现精准介入、精准分类、精准救助、精准帮扶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重视:

建立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家庭、政府、教育部门、学校都有责任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要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要严格落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与受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措施:

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强制报告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等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于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要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此外,《意见》提出要加强源头治理,构建减少留守现象预防机制,通过加快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进程、积极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图片来源于自治区关工委)(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霍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