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这些养老保险新政策你知道吗?
原标题:【焦点】这些养老保险新政策你知道吗?
随着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2016年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经办工作全面开始。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内蒙古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270.4万人,其中城镇企业职工538.4万人,城乡居民732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已经启动。为使广大参保人员及时、准确了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参保缴费更顺畅,领取待遇更清楚,现在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相关政策进行专门详解。
1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广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为解决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劳动年龄时,或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的覆盖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
今年,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简称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工,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的覆盖范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的覆盖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为各级党政行政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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