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布2017年社会救助标准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公布2017年社会救助标准
内蒙古民政部门3月28日发布消息称,内蒙古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17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盟市和旗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通知》明确要求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出台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认定指标,不能将需救助的困难群众排除在顶层制度设计之外。具体指标原则上采用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统计部门未公布的指标也要参照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未开展综合认定的地区要根据已经出台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和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对本地区已保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和低保渐退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退,确保对象认定精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让广大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确定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棚户区改造后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按规定提高补助水平。同时,将棚户区改造后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落实棚改后生活困难群众家庭用水、燃气等费用减免和冬季取暖费补贴政策。实施低保金补差式发放的地区也要合理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使低保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并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制定出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切实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承接好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服务。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对象,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的供养对象亲友、嘎查村(社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责任义务,规范委托服务行为。
此外,《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夯实旗县(市、区)低保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低保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对于每年复核认定后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人员名单,由旗县(市、区)分管领导、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各地区要完善本地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旗县(市、区)要夯实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主体责任,依托本地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逢救必核”,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对,原则上按季度将社会救助对象与户籍、车辆、财政供养、养老、工商、公积金、住房、残疾、扶贫等信息进行核对,及时清退违规人员。(记者张昊文)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