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体系日趋完善
霍林郭勒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衔接政策。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超出部分按相应的过渡年度逐年发放。